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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出台公积金新政!公积金可付首付

来源: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06-13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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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住房

首付款实施细则》

即日起

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用于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 

快来一起看看!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住房首付款实施细则》

 

01提取条件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并与开发企业签订了购房合同(或协议)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简称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02提取额度

购房提取最大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减去贷款的差,即应实际支付的首付款。同时不超过提取当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余额至少保留10元)。

 

03提取流程

(一)购房职工(含配偶,下同)通过线上线下各类渠道查询确认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开发企业约定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并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开发企业出具《开发企业承诺书》(格式见附件一);

(二)购房职工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和《商品房认购协议》、《开发企业承诺书》到公积金业务窗口申请提取公积金;

(三)公积金业务窗口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现场填写《承诺书》,提取手续完毕后,资金即时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开发企业与购房职工确认资金到账后,双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开发企业负责及时办理购房合同的网签备案;

(五)网签备案完成后,开发企业负责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送《合同备案信息表》(格式见附件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住建部门网备系统核查。

 

04提取材料

(一)《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定金凭证);

(二)缴存职工身份证、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四)职工本人《承诺书》

 

05注意事项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可通过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皖事通等线上渠道查询确认。

(二)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应职工本人到场办理,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应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

(三)对于购房职工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再办理提取的,仍按现有规定办理,提取资金转入购房职工个人账户。

(四)缴存职工应将该套房屋除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之外的首付款缴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对利用虚假购房行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及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住房首付款实施细则》的解读说明

 

01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消费能力,减轻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使用便利化,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住房首付款实施细则》。

 

02制定过程

2023年3月21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出台《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马金委[2023]1号),要求:“提升住房公积金使用便利化。进一步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我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学习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调研部分先进城市的成功做法,征求了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对接了信息系统,经会议研究通过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住房首付款实施细则》。

 

03主要内容

(一)提取条件是指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本市新建预售商品住房,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额度购房提取最大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减去贷款的差,即应实际支付的首付款。同时不超过提取当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余额至少保留10元)。

(三)提取流程简析

购房职工查询确认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至公积金业务窗口申请提取公积金--公积金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发企业负责及时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开发企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送合同备案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

(四)提取材料

1、《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定金凭证);

2、缴存职工身份证、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4、职工本人《承诺书》

(五)注意事项说明

1、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资金转账至开发企业,因此需本人至现场确认办理该业务,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应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比如因子女购房父母提取的,父母也应到场确认。

2、与普通购房提取的区别:购房职工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再办理提取的,提取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04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一年。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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